近年來,一些國家的民主化進程,如埃及、泰國、烏克蘭,正在挑戰著我們已經習以為常的、甚至被當做聖經的民主化理論命題,諸如公民社會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礎、中產階級帶來民主、民主有利於民族和解。
  很多人習慣在“元敘事”上看民主,把一個國家的好壞都歸因於民主。我們應該更專業地看待這個實在是太重要的現實問題,為此就需要以更敬業的態度去瞭解一個國家的歷史與現實。
  摩爾在《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中有一句“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成為西方民主化理論的金科玉律。於是乎,西方民主化的經典理論就變成:經濟發展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工業化催生了中產階級,中產階級自然要求民主。這是西方人根據自己的歷史而給出的一個高度抽象和簡單化、因而也是有違其自己歷史的民主化教條。西方民主化歷史的真相是,資產階級革命帶來了精英民主,這不用質疑,但精英民主和革命前的貴族制、寡頭民主也沒有多少區別,而真正民主化的到來則是1848年二月革命以後的事,最遲也是1871年巴黎公社以後的事,大眾民主從此到來。也就是說,即使是歐洲的民主歷史,也不是民主化教條理論所說的那麼簡單。因為理論的簡單化,而簡單化的理論必然有違歷史本身,以至於就連亨廷頓這樣的“先知先覺者”在《第三波》中也沿著摩爾的路線得出所謂“中產階級帶來民主”這樣的命題。
  而泰國的政治難題告訴我們,恰恰是城市中產階級,構成了民主的反對力量。他們不停地搞街頭集結,不推翻民選政府決不罷休。更為可笑的是,因為泰國的中產階級占人口的30%,他們提出了極端荒謬的政治主張:70%的國會議員和官員靠任命,30%的靠選舉。在泰國這樣一個城鄉兩極的社會結構中,中產階級成為少數,必然是人頭政治的輸家。因此,此中產階級非彼中產階級,而中產階級的政治訴求取決於其所處的社會結構,中產階級與民主沒有必然聯繫。
  泰國是“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的反面教材。其實泰國並不特別。大量的歷史和既有的研究已經告訴我們,有財富的階級喜好自由,自由帶來財產權,而且喜歡用腳投票,即哪裡環境自由、哪裡能發財就到哪裡去,他們特別不喜歡一人一票的靠數人頭的民主政治。什麼人喜歡人頭政治呢?什麼人喜歡平等呢?當然是下層階級、窮人和無產者。也正因為如此,西方政治思想上的主流理論一直是壓制、妖魔化作為大眾權利的民主的,托克維爾說的“多數人暴政”就是講民主弊端的可能性。但是,當西方的大眾、美國的黑人有了選舉權以後,又沒有出現托克維爾所擔心的窮人對富人的合法剝奪,原因何在?在於憲法,在於法治,在於苛刻的制度安排,使得大眾即使有了民主選舉權也不能實行不利於富人的政策,民主變成了窮人4年一次的“嘉年華”,富人的隱憂消失了,窮人的心靈也得到了撫慰。
  我一直認為,民主在價值上是公共之善,值得也必須追求;但是,民主更是一個現實中的工具性問題即是一個政體問題,既然是政體問題,它和君主制、貴族制一樣,必然存在內在的利益衝突性。原因很簡單,民主是大多數人的政治,而多數人之間的利益很難一致化,而且多數人之間甚至可能存在對立性的種族或根本性物質利益的對立。因此,民主本身具有內在的張力和衝突性,這是我們必須務實地看到而不能選擇性失明的,否則,正如很多歷史上和現實中正在發生的故事一樣,民主到來之後並不都是福祉,反而成為禍害。基於民主固有的張力和衝突性,實現民主的條件、尤其是同質性條件就不可或缺,尤其是對一個大國、一個發展中國家、一個多種族國家而言。同質性條件至少包括三點。
  國家認同前提:這是連自由民主理論家達爾和林茨都反覆強調的,民主只能在大家都接受的特定疆域內玩,各家各派都首先承認自己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否則民主就變成了分裂國家的工具。
  基本的政治共識前提:現代國家必然是文化或觀念多元化的政治生態,但應該是多元一體,即存在最基本的、大家都能接受和認同的政治價值,否則,分裂型價值之爭就會通過黨爭而強化,進而演變為分裂型社會,難以達成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自由民主理論家薩托利如是說,除非存在政治共識,否則多黨制是很危險的。
  社會結構的大致平等性與同質性:亞里士多德一開始就指出了社會結構與政體的關係,即中產階級主導型社會最為穩定,西方的民主化也基本是橄欖型社會形成以後的事。而在極化對立的社會,即貧富懸殊、教派對立的二元化社會結構之中,選舉只不過是強化了社會結構的對立和衝突。在發展中國家,窮人必然居多數,有產階級為少數,結果是有產階級反對民主;而在教派對立的大中東,選舉最終不過是強化多數派的主導權,因而選舉非但不能撫平教派鬥爭的傷痕,甚至加劇教派分裂。
  我們要反思的不僅僅是上述命題的正誤,還有民主形式本身。和經濟需要競爭一樣,政治也需要競爭。但是,採取什麼形式競爭?我們不能簡單地否定競爭性選舉對於西方民主的價值——儘管競爭性選舉的背後其實是“黨爭民主”因而使得問題重重,但是這種對西方管用的工具對其他國家又是什麼結局呢?對於缺少同質性條件的後發國家而言,人們嚮往民主,需要民主,因此學習民主效仿民主而搞“黨爭民主”,而黨爭必然以其特定的社會基礎即種族、宗教、階級為平臺,結果,黨爭民主很有可能導致分裂型社會。鑒於此,我們提出建設全面的、多層次的協商民主制度,實在是明智的、必要的舉措。但是,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作為走向“公共之善”的最佳路徑,協商民主制度是一種比選舉民主要求更高、實行起來更難的一種理想型制度。文/楊光斌(中國人民大學比較政治制度研究所所長)  (原標題:評論:泰國政治難題與“中產階級帶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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